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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9條規定:
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前條第一項所列水道湖澤之私有岸地,因坍沒或浸蝕而變成水道或湖澤之一部分者,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坍沒或浸蝕之岸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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