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如何投標?
問題摘要:
投標法拍屋需依據公告內容備妥資料,準備保證金票據與應買資料,於公告時間內完成密封投標,並參與法院公開開標程序,確認得標後依期繳納價金,獲得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理後續登記程序。過程中若有任何疏漏,可能導致投標無效或喪失得標機會,建議首次參與者應詳細閱讀公告內容或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程序正確,保障權益。法拍投標雖具風險,但若審慎評估並完整準備,亦可成為購屋或投資之一有效管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參與法拍屋投標程序,係指依據法院公告參與不動產之公開標售程序,依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完成一系列法定步驟,從取得公告、準備投標書、繳納保證金,到法院開標揭示、得標人確認與價金繳納,最終取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首先,法院進行法拍前,依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應先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特殊情事如非自然死亡、火災、漏水等;拍賣原因、方式、開標時間與地點、保證金金額、最低拍賣價額、價金繳納期限、應買資格與條件、閱覽查封筆錄之時間地點等,並張貼於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也登載於法院網站或必要時刊登報紙。
投標人需注意法院公告所載拍賣期日,依第82條不得少於十四日,並於公告期限內索取投標書與封存袋,備妥投標所需資料。
第87條規定,投標人應填具之書件內容包括姓名、年齡、住址、願買之不動產與願出之價額,填妥後密封投入法院設置之投標櫃。除個人資料外,如為未成年人、法人或多數人共同投標者,應分別註明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姓名或全體投標人姓名;代理投標者,應提出委任狀。
準備投標前應先向法院解保證金金額,依第86條規定法院可酌定金額,通常為拍賣底價2至3成,金額在1萬元內者可直接以現金封入封存袋,大於1萬元者應使用由台灣銀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機構開立的支票、匯票或本票,並以法院或本人為受款人。
如不符規定或未繳納保證金者,依第89條投標視為無效。投標當日應攜帶身分證與印章準時至公告指定投標室,通常於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完成投標程序,並再次核對資料及密封內容,避免遺漏或錯誤。開標程序依第88條規定,由執行法官於開標室當眾開啟標件並朗讀內容。若
有投標人出價相同者,依第90條應現場詢問是否有人願意加價,若仍無人加價,則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得標人應依公告規定期限內繳納尾款,逾期未繳者則由法院重新拍賣,且依第68-2條拍定人應負擔差價及費用,法院可沒入保證金並強制執行不足部分。
未得標者當場核對身分後可領回原保證金票據或金額。若法院公告不動產經拍賣仍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依第91條債權人可於拍賣結束前聲明承受,法院則以底價為準進行移轉,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若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則由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並酌減底價,減幅不得逾二成。
若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成功,法院得依第95條於拍賣期日後十日內公告第三人可在三個月內申明買受意願,得經法院與債權人、債務人協議後出售。
如債權人於該期限內未聲請另行估價或再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拍賣成功後,依第97條法院應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依第98條完成所有權移轉,原有地上權、典權、租賃等關係原則上隨同移轉,惟於設定抵押權後成立且對抵押權有影響者,法院可依法除去。
完成移轉後,如債務人或占有人拒絕點交,法院依第99條得強制解除其占有,點交予買受人或承受人,並得請求警察協助。如原占有人復占,法院可再次強制排除。點交完成後,如不動產上有動產,依第100條應由法院另行處置,原則為點交債務人,無人收受者則暫付保管通知限期領取,逾期不領者得拍賣處置價金提存。
房地-法拍-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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