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法院拍賣的房子可從何處得知法拍資訊?要辦理哪些手續?

26 Jun, 2025

問題摘要:

欲參與法院拍賣取得法拍屋者,應先熟悉公告查詢管道,再依公告備齊資料、完成繳納保證金、準時投標,並遵守法定程序以確保權益,此外亦建議有意購屋者可事前閱覽拍賣標的查封筆錄與土地、建物謄本,掌握現況及權利負擔,避免日後交屋或過戶爭議,必要時亦可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整體流程。法拍屋制度係法院為實現債權回收所設公開競價機制,雖與一般買賣不同,但具價格低、資訊公開、法律保障等優點,適合有一定法律知識與風險承受能力之人參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想購買法院拍賣的不動產,即法拍屋,首先需掌握正確且即時的拍賣資訊來源,其次依公告辦理投標手續,程序雖具法律與實務技術性,但只要掌握關鍵步驟,即可順利參與投標,合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行公告,公告內容應詳載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現況、占有使用情形、以及如有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漏水、地震損毀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也須載明拍賣原因、日期、地點、是否以投標方式進行、開標時間與保證金額、拍賣底價、價金繳納期限、應買人資格與條件、是否點交等,並於公告中揭示閱覽查封筆錄的方式及拍賣物現場查看日期。

 

法拍資訊主要揭示於五處:(一)執行法院及拍賣標的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二)法院網站,如司法院司法公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三)法院電子查詢機及公告欄;(四)新聞紙,法院認為必要時命登載;(五)法院委託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網站( https://www.tfasc.com.tw ),對一般民眾來說,透過法院網站或金融資產公司查詢最為便利與即時。(強制執行法第84條)

 

當決定參與投標後,應依公告規定備妥文件與保證金,通常法院會要求投標人使用金融機構開立的支票、匯票或本票作為保證金,直接放入保證金封存袋內,不需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保證金金額通常為底價的二至三成,投標人若落標可領回票據,如得標則抵充部分價款。

 

依第87條與88條規定,投標應將書件密封後投入法院設置的標匭,投標書應載明投標人姓名、住址、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並詳列願買不動產的標的編號、地段、地號、門牌及每宗願出之價額與總價額,應使用國字大寫填寫。

 

若投標人為法人、未成年人、多人聯合投標或由代理人代為投標者,亦應附加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與委任狀,並一併投入。各法院通常於民事執行處備有投標書範例與保證金封存袋供民眾索取,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每份收費新台幣十元。

 

應特別注意,法院公告會載明明確投標時間與地點,逾時不受理,且整個投標程序免費,投標人無須支付任何報名費或手續費。建議投標人提前到達投標現場,留意法院是否張貼撤標、停標、延標等臨時公告,確保投標有效。投標書填寫完畢後,應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封存袋,封口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指定標匭,務必確認案號、拍賣標的與填寫資料均正確無誤。投標後由法官依第88條進行公開開標程序,當場揭示並朗讀各投標書內容。

 

依第90條規定,如有多位投標人出價相同,法院會詢問是否有人願意現場加價,若仍無人加價則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得標後應於法院公告期間內(通常七日)繳清尾款,否則原得標人除喪失資格外,還應賠償法院再行拍賣所生的差價及執行費。未得標者,則可當場領回原封存之保證金票據。如票據受款人為法院,法院得於票背加蓋「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以便領回,或由投標人向銀行註銷受款人。實務上法院通常設有書面投標書範例供民眾參考,此外民間不動產業者亦常有提供免費教學或資料包,供投資人依照標準格式填寫,避免因手續疏漏導致投標無效。

房地-法拍-投標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強制執行法第84條=強制執行法第87條=強制執行法第88條=強制執行法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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